法令規章
關於我們
第一條 為推展及發揚本校勞作教育,依據「東海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設置「東海大學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勞作教育指導長、圖資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處處長、教師代表組成之。開會時得邀請學生代表或有關人員出(列)席。校長為本委員會議主席。教師代表一人,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執掌:
一、重要勞作教育政策之決定。
二、勞作教育法規之增(修)訂。
三、「勞作教育榮譽生」之審查與選拔。
四、指導及監督勞作教育處工作之推行。
五、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章程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壹、場管清潔
清潔費的收取整合於本校各「場地管理辦法」,場地管理人應負起助學勞作生選派、督導、善後清潔與復原的責任,本處在執行勞作教育活動時,若發現校園環境仍有髒亂,則由本處提醒場管同仁,儘速將校園環境復原。
貳、公共空間清潔
活動分「師生自辦」與「校外接辦」二種,無論「主辦單位」或「接辦單位」,若活動範圍涵蓋校園道路與公共空間,單位承辦人均需提列「活動清潔工讀費」、「清潔耗材費」,負責校園環境的督導與檢核,做好整潔維護工作。
參、各項活動均應會辦勞作教育處,本處可提供清潔規劃相關經驗,並掌握各活動日程清潔進度,避免學生進行勞作教育活動時,浪費雙重成本。
肆、本要點經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