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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東海大學勞作教育章程
第一條
本校為發揚基督教義,培養學生健全人格、良好品德與正確價值觀念,以期日後貢獻社會,服務人群,特設立勞作教育制度。有關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事宜,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勞作教育由勞作教育處負責規劃及執行,全體教職員生共同協助推動。
本校設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督導勞作教育相關事務,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三條
勞作教育為必修零學分,總計實施一個學年。大一學生及二年級以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均須修習,勞作實施時間單次半小時至兩小時為原則。學生入學前,已修畢本校勞作教育者,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之;他校修習之勞作相關課程,不得抵免。

第四條
勞作教育為無報酬,包括學生宿舍、教室、校園環境之整理及其他服務活動。身心障礙學生之服務內容,由勞作教育處依實際狀況作適當之調配。

第五條 
勞作教育考核原則為課程參與以及學習回饋,由勞作導師及勞作教育助理共同輔導。

第六條
勞作教育以一學期完成十八小時課程時數為通過;未通過者,依情節之輕重須部分或全部重修。兩學期勞作教育皆須通過者計一學分,方符合畢業資格。

第七條
學生無故曠課者,一次倒扣該學期課程時數半小時。

第八條
勞作教育課程地點由勞作教育處統一規劃,由學生於課程開始前自主登記後方才進行。學生不得有私自互調地點,或找他人頂替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該學期勞作教育一律以未通過計,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勞作教育活動者,應依規定向勞作教育處辦理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視為曠課。

第十條
勞作教育課程期間表現優良者,相關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勞作教育助理,學校得編列助學金予以獎助。助學金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章程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東海大學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為推展及發揚本校勞作教育,依據「東海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設置「東海大學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勞作教育指導長、圖資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公共事務暨校友服務處處長、教師代表組成之。開會時得邀請學生代表或有關人員出(列)席。校長為本委員會議主席。教師代表一人,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執掌:

一、重要勞作教育政策之決定。
二、勞作教育法規之增(修)訂。
三、「勞作教育榮譽生」之審查與選拔。
四、指導及監督勞作教育處工作之推行。
五、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章程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在學期間藉生活服務學習機會,擴充生活學習領域,奠基生涯發展、自立立人,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服務學習,係經濟弱勢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透過服務實做,幫助學生認識自己的優勢與資源,厚植就業力。

第三條
辦理名額與金額:
一、以當年度「教育部生活助學金」核撥金額及學校配合款訂定之。
二、每名每月生活助學金六千元,每週服務時數以8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30小時。

第四條
申請資格:經濟弱勢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具有學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資格(本國籍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
四、學生本人學費或生活費來源主要係學貸。
五、家庭遭逢變故或確有經濟需求者。
六、前學期生活服務學習表現優良,經服務單位推薦者。 
前項申請資格不適用大陸地區來校就讀之學生。

第五條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國稅局開立之年所得資料清單〔含學生、配偶及父母(或監護人)〕、導師或生活服務學習單位晤談推薦紀錄。

第六條
申請時間:每年9月及2月由學校公告辦理。

第七條
各接受本助學金學生之服務實習單位應於開學一週內提報生活服務學習計畫書(含管理、督導及考核),並實際依照計畫輔導生活助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實習,定期考核,且應避免其參與危險活動,亦不得妨礙其學業與身心發展。

第八條
領取本助學金之學生於參與生活服務實習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  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二、  參與生活學習期間經實習單位考核未達標準或不適應者。
三、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  休學或退學者。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生活服務學習期限至原生助生之生活服務學習期限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東海大學校內外活動校園整潔維護要點

壹、場管清潔

清潔費的收取整合於本校各「場地管理辦法」,場地管理人應負起助學勞作生選派、督導、善後清潔與復原的責任,本處在執行勞作教育活動時,若發現校園環境仍有髒亂,則由本處提醒場管同仁,儘速將校園環境復原。   

貳、公共空間清潔

活動分「師生自辦」與「校外接辦」二種,無論「主辦單位」或「接辦單位」,若活動範圍涵蓋校園道路與公共空間,單位承辦人均需提列「活動清潔工讀費」、「清潔耗材費」,負責校園環境的督導與檢核,做好整潔維護工作。

參、各項活動均應會辦勞作教育處,本處可提供清潔規劃相關經驗,並掌握各活動日程清潔進度,避免學生進行勞作教育活動時,浪費雙重成本。

肆、本要點經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勞作教育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設置目的:為加強本校勞作教育發展、推廣勞作教育理念、結合社區勞作教育活動、培養學生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的胸襟,特訂定「東海大學勞作教育發展基金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來源及存提方式:東海大學勞作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不定時向外界募款,並配合學校會計規定設置專款專帳。基金之存提,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三條
捐款方式:捐款人(單位)得以現金、劃撥、信用卡及支票等方式,將款項捐至本基金中。捐款得指定用途。

第四條
捐款證明:每筆捐款,得由學校出納組開立「捐贈證明」予捐款人(單位),以資證明。

第五條
本基金之各筆捐款得以累積,不受學校會計年度核銷制度之限制。

第六條
專款用途:
一、舉辦勞作教育理念推展之各種相關活動。
二、結合社區環境清潔服務活動
三、獎勵勞作教育傑出學生。
四、獎助實踐勞作教育之清寒學生。
五、邀請成功企業家演講。
六、購置勞作教育活動器材與設備。
七、參加校外或國際勞作教育活動。
八、其他與勞作教育發展有關之項目。

第七條
基金運用程序: 本基金之使用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專款用途之項目,經勞作教育指導長核可後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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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 勞作教育暨社會實踐處
Office of Experiential Learning and Social Practice

週一到週五 8:00-17:00 pm
寒暑假及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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